材料组成:企业需根据申请类型(首次、增项、升级等)提交材料,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和工程业绩资料,具体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为准。装订规范:附件材料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顺序装订,使用A4规格纸张(不得缩放原件),含总目录、申报说明,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码。关键指标考核
净资产要求:以企业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考核,提供上年度或当期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等);首次申请以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准;多类资质申请时按最高标准值考核。设备要求: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非租赁),提供购置发票或所有权证明(港口与航道设备需额外检验合格证);未要求设备无需提交证明。厂房要求:可租赁,需提供面积合规的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到期日不早于申请受理日),多处厂房可累计计算。人员与社保规定
社保缴纳:人员社保须由申报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缴纳,个人缴纳无效;新设立考核前1个月社保,增项/升级/延续考核前3个月社保;资质办理期间人员转出视为不达标。技术负责人:需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企业缴纳社保,一年内不得在其他企业用于资质申请。专业齐全性: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专业需覆盖标准要求(如建筑工程总承包需结构、给排水等专业各至少1人)。常见错误与注意事项
业绩填报:申请表中所有指标需据实填写,未填报的业绩或人员视为无效;技术负责人业绩需为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项目。材料补充:审查公示不合格时仅1次陈述机会,不得新增业绩、人员或修改原申报材料。-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于关联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