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丽水市环保施工行业管理,提升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保设施建设等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评审。
第三条资质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分级管理、动态监管”原则,强化企业专业能力与社会责任双重约束。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环保施工资质分为以下三级:
甲级资质:可承接生态修复工程、大型污染治理设施等复杂项目,需具备10项以上成功案例及国家级工法认证;乙级资质:可承接区域性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置等中型项目,需具备5项以上相关案例;丙级资质:限承接小型环保设备安装、局部环境整治等简易工程。第五条企业申请资质需满足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及设备配置基础要求(表1)。
| 资质等级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环保工程师人数 | 专用设备数量 |
|-|--|
| 甲级 | 2000万元 | 15人以上 | 50台及以上 |
| 乙级 | 1000万元 | 8人以上 | 20台及以上 |
| 丙级 | 500万元 | 3人以上 | 10台及以上 |
第三章 评审指标体系
第六条技术能力考核包括:
1.工艺水平:采用低能耗、低排放施工工艺,优先评估资源循环利用率;
2.材料合规性:使用环保认证材料,禁止添加《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禁用物质;
3.智能监测:应用物联网技术实时监控施工噪声、扬尘及废水排放。
第七条管理能力考核涵盖安全生产标准化、员工环保培训覆盖率(需达100%)及应急预案完备性。
第四章 评审流程与监管
第八条资质评审流程包括申请提交、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及公示发证五个阶段,全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九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动态监管,对资质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复核,未通过复核者责令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
第十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施工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企业,依法撤销资质并列入行业黑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