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系统规范城市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监管效能,推动建筑垃圾治理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及产业化深度转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上位法,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的最新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全链条活动。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安置”的基本原则,并严格落实“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污染担责原则。建筑垃圾主要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废弃物。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需协同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第二章 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第一节 源头减量与分类
源头控制是建筑垃圾管理的首要环节。建设单位须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将减量目标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及合同,并将相关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通过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造、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及全装修成品住宅,从设计和施工工艺上最大限度减少垃圾产生。新建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排放量必须严格控制在定额限额之内。建筑垃圾须按一般弃土、盾构土、混凝土、砌块砖瓦、轻物质料(木料、塑料等)等类别进行分类收集、堆放,为后续的资源化利用奠定基础。
第二节 核准、运输与联单管理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各地正推行建筑垃圾产生核准与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实现“全核准”管理。运输环节必须使用合规车辆,并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核心管理工具是建筑垃圾全流程联单管理制度。联单需载明项目名称、产生单位、垃圾类别与数量、运输单位与车辆、行驶路线、处置场所等关键信息,由产生、运输、处置单位分别在各自环节核对、确认并持有,确保垃圾流向可追溯、数量可核查,实现从产生到消纳的闭环监控。鼓励全面推行电子联单,提升管理效率。
第三节 处置设施建设与资源化利用
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定位为城市必不可少的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并纳入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在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国家目标,到2027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应保持在50%以上,各设市城市至少建成或共享一座资源化利用设施。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直接在场内利用,或经加工制成再生骨料、再生制品等,重新应用于工程建设。例如,北京云林芳歌公园项目采用“建筑垃圾原位处置+就地再生应用”模式,将拆除垃圾转化为级配土和再生骨料,直接用于园区地形塑造和道路垫层,是资源化利用的典范。
第四节 存量治理与非法倾倒防控
针对历史遗留的存量建筑垃圾,需开展常态化排查与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行为。重点清理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等区域的临时堆放点,限期完成转移、进行污染防控或实施生态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更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亦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三章 监督保障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多元化监管体系
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参与的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高压态势。积极引入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和媒体作用,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并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提升公众知晓度与参与度。实施信用监管,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节 政策支持与产业培育
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大力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培育并推荐行业骨干企业纳入国家级规范条件企业名单。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财税支持政策。市场监管部门则需加强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推动其在房屋市政工程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第三节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各地法规进行严肃查处。例如,对于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可对施工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处置核准文件亦在明确禁止之列。所有相关单位均应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建筑垃圾管理台账,按规定保存备查,作为履行责任和接受监督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