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规范绿色施工行为,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绿色施工管理。
第三条绿色施工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全程管控”的原则,实现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目标。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绿色施工负首要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绿色施工目标、措施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2. 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绿色施工要求。
3. 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环境、地下管线等真实完整的资料。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在施工图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碳排放、装配式建筑等控制性指标,并进行技术交底。
第七条施工单位是绿色施工的实施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制定专项方案和管理制度。
2. 落实扬尘防控“七个100%”、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噪声控制等措施。
3. 开展绿色施工教育培训,定期进行自查、评价和改进。
第八条监理单位负责审查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
第三章 实施要求
第九条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现场必须落实围挡、物料覆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车辆清洗、渣土密闭运输、裸露地面覆盖等措施。
2. 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易飞扬材料密闭存放。
3. 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扬尘排放。
第十条建筑垃圾管理应做到:
1. 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和分类存放制度,公示垃圾产生量、清运工期及去向。
2. 垃圾清运需办理处置许可,采用封闭式运输,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
第十一条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包括:
1. 制定节能、节水、节材指标,推广可再生材料和施工设备共享。
2. 优先使用非传统水源和节能机具,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二条人员健康与安全保障措施:
1. 提供卫生的住宿、膳食和饮用水条件,定期消毒生活区域。
2.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培训、体检和防护用品。
3. 制定防暑降温、防冻防风等季节性劳动保护方案。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施工全过程监管,对未落实控制性指标的项目不予核发节能审查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实行绿色施工评价制度,定期对项目进行能效测评和绩效评估,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对绿色施工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政策支持、资金奖励或评优优先;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责令整改、处罚或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金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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